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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滑倒受伤 商场被判担责七成

  重庆讯,消费者到超市购物,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受伤多处骨折,构成9级伤残。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商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18年5月3日,曾婆婆到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客隆公司)所属的涪陵商场购物,当她步行到鲜冻食品区时,由于瓷砖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多处受伤。在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了21天,共花去医疗费76672.54元。同年8月28日,重庆市涪陵司法鉴定所对曾婆婆伤残程度鉴定为:右股骨颈骨折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评定九级伤残、右侧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九级伤残;受伤之日起150天左右需1人护理;需营养补助180天左右。

  曾婆婆索赔未果,便将重客隆公司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2117.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婆婆作为消费者到涪陵商场购买商品,在鲜冻食品区滑倒摔伤,重客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曾婆婆在公共场所不注意安全,不慎摔倒受伤,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因此确认重客隆公司对曾婆婆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曾婆婆自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重客隆公司赔偿曾婆婆经济损失38795.89元,曾婆婆自行承担90523.75元。

  曾婆婆和重客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重客隆公司虽安排了人员对商场的地板进行清扫,但这只是采取了一般防范措施,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曾婆婆摔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曾婆婆经济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曾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注意自身行走安全,其不慎摔倒受伤,也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重庆市三中院裁定重客隆公司对曾婆婆受伤后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曾婆婆自己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重客隆公司赔偿曾婆婆90523.75元,曾婆婆自行承担38795.89元。(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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