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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温水煮青蛙式的“套路贷”:看似不违法,隐藏致命杀伤力

  被害人举证难。“套路贷”犯罪分子往往“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较强,在各个作案环节运用“法律思维”,刻意制造、留下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证据。如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物证,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借贷证据链。反观被害人,则法律风险意识较淡薄,忽视证据留存,最终导致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难以举证。

  “套路贷”取证及甄别难度大。在我国,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为一般民间借贷纠纷,难以从中甄别是否属于“套路贷”犯罪。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而作案人制造、拥有了完整的证据链,反而会有较大的获胜概率。

  个别律师为虎作伥。放贷人通常会通过诉讼代理人、律师完成“虚假诉讼”,个别律师或司法机关从业人员担任了“套路贷”犯罪的“军师”,并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这不仅增强了“套路贷”犯罪的隐蔽性,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

  业内人士指出,“套路贷”的行骗套路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欺骗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制造违约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但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手段使借款人无法还款,再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柱表示,“套路贷”以貌似合法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为此,在面对合同、借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一定要仔细确认文本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慎判断自己有无足够的违约支付能力,谨慎落笔签字,从源头上避免自己落入对方设下的陷阱。

  王征途介绍,与以往撒网式的行骗手法不同,“套路贷”的作案团伙先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然后制定精准的套餐,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当前个人信息存在较多泄露源,这为不法分子针对个人专门制定行骗方案提供了便利。要遏制此类行为,就要坚决堵住获取公民信息的第一道关口。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地方曝出的“套路贷”案件,近期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犯罪正式亮剑。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借款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要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业内人士认为,从借贷的真实情况入手审查,无疑是揭开“套路贷画皮”的根本。(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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