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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网约车市场造假问题埋单?滴滴外挂属非法牟利

  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德良

  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使用外挂软件属于非法牟利

  记者:滴滴“外挂”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滴滴司机使用软件随意变换计费路程、使车费翻倍,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刘俊海:司机篡改计费路程、让车费翻倍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是不诚信的行为,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暴露出司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司机的道德修为存在短板,另一方面是司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识不足。另外,这种行为也折射出平台对司机的约束存有漏洞,平台存在监管失灵的问题。

  刘德良:滴滴司机和乘客之间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司机以这种行为作弊,构成了合同法上的合同欺诈。在单个情况下,乘客可用合同法的合同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寻求救济。选择哪部法律寻求救济,取决于哪部法律对消费者更有利。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商家利用技术突破“口子”为滴滴司机账号造假、骗过审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刘俊海:这种行为是以公开帮助司机造假为最核心的营利模式,是赤裸裸的非法牟利行为。商家提供的部分非法服务显然已涉嫌犯罪,如刑法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产生这种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平台监管不足的短板,也有司机见利忘义的原因,更有中介机构在其中推波助澜。

  这种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已经具备专业化、职业化的特征,所以更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对这些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如果不打击这些非法中介,平台即使睁大眼睛也看不出真假。显然,这种中介机构联合司机造假的行为,加大了平台监管的难度。

  刘德良:提供软件技术和服务为滴滴司机造假的人员,与以往制造“上网神器”“蹭网神器”等专用于不法事项设备的人员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凡是涉及技术,都会出现一些人怀揣着恶意、利用技术牟取非法利益,提供造假服务的商家就属于这些人。

  这种造假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权益,同时也对滴滴运营平台的管理秩序产生一定破坏,更是对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破坏。这种行为会破坏滴滴平台的可信度,这也是滴滴平台本身不愿意看到的。

  目前,从既有的法律来看,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以非法经营罪惩治这些造假人员,但非法经营罪适用的机会不多,处罚力度也较小。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比较轻,是因为法律上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较为模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追究的人少了,作弊者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犯罪收益远高于犯罪成本,这就导致不少造假者愿意铤而走险。

  平台应承担自律监管责任

  记者:网约车平台被这些乱象充斥,网约车平台对此该肩负起哪些责任?

  刘俊海:首先应为此埋单的是“打肿脸充胖子”的司机,不具备注册资质的司机通过中介机构造假后进行营运,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更没有尊重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同时,平台更应为自律管理不严而埋单。平台是由平台管理方一手创办的,管理规则与条款皆由其制定,司机、乘客与平台的三方协议同样是由平台管理方起草的,司机更是由平台管理方遴选与审核的。因此,掌握着第一手大数据的平台,从消费者手中受益无数,就更应当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

  倘若平台并非有意为之,否则其主观过错更为严重,那么平台就存在自律管理的重大过失,平台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电子商务法还未颁布,更应用好、用够、用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现有某些平台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我个人认为不妨运用替代责任,由平台先埋单。桥归桥,路归路,现代法律思维的核心内容在于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平台在承担替代责任之后,可向司机追偿。平台掌握着司机的大数据,拥有管理司机的能力,更肩负着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由平台向司机追偿,比乘客直接向司机追偿更容易更方便。

  第三方即为与司机共同造假的中介机构,这些黑中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消费者上了一辆由未依法取得驾照的司机驾驶的车,途中身体受伤,那么医药费的赔偿就首先找司机,司机没钱找平台,平台还没钱就找中介。

  另外,黑中介也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共同被告多一些,对于消费者的法律救济的保障就更坚固,法律的安全网也会更牢固,防范失信行为、侵权行为的篱笆就会扎得更牢。

  刘德良: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本质上是司机有违法的需求,才衍生出这样一条黑色产业链。所以,这种行为是司机个人的一种欺诈行为。

  平台负有监管义务,平台应确保营运主体与营运车辆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保证其所属司机和车辆符合法定条件。平台作为司机与乘客的居间者,遵循平台规则与网约车管理规范进行管理,解决使用“外挂”的一切行为,并不属于平台监管义务的确切范围。如果不能证明平台对某个司机监管失职的话,而是从泛泛的角度来认定平台对所有使用“外挂”的行为都负有法律责任,显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平台的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个案中。如果能够证明,消费者已经向平台投诉,而且平台没有对被投诉的司机履行监管义务,放任司机继续实施欺诈乘客的行为、侵害后续其他乘客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当为其监管失职埋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依法追究中介和司机责任

  记者:对于治理滴滴外挂等乱象,您有何建议?

  刘俊海:治理乱象应当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完善协同共治体系。第一,倡导平台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对广大消费者常怀感恩之心,兼具盈利合理化思维与社会责任思维,建构平台内部与外部的严密审核监督体系,夯实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安全保障权。

  第二,希望司机朋友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之心。开车不光是自己的民事行为,也是把乘客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商事行为,所以,千万不要为了挣几十元车费,就忘了安全。安全为本,安全为先,以人为本。

  第三,要建立严格的行政监管体系。平台乱象丛生暴露出市场和监管者的双重失灵。应当扭转监管失灵的现象,铸造监管合力以提升监管效能,打造全方位、跨市场、跨地域、跨部门的监管体制,建立信息共享、便捷高效、同频共振的网约车市场。同时,健全第三方独立评价体系,定期对网约车市场乱象的成因与对策进行评估和反思,提出独立公正、具备可操作性的监管建议和司法建议。

  第四,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应当作为违法司机和黑中介的啄木鸟、监管者的得力助手、决策者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及时监督、批评、鞭挞违法现象,尤其要加强对这种危害社会的违法商业行为的监督力度,鞭挞不法行为和失信行为,鼓励诚信行为。

  第五,完善消费者协会的维权组织体系建设,做好消费警示。另外,对于大规模的消费侵权行为,可以考虑提起公益诉讼,对个别失信平台提起公益诉讼,让消费者做到零成本维权,这样才能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同时,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切实扭转消费者“为了救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现象。

  第六,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体系,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网约车市场生态环境,司法救济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刘德良:治理这种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滴滴平台可以运用其管理权限对使用“外挂”的司机进行查处。单靠平台无法彻底解决这种行为时,应当动用公法的力量,对这些司机进行制裁,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治理这种行为的关键在于提高犯罪成本。事实上,合同法的合同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注点不在于制裁使用“外挂”的司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做刑法上的处理,除了追究司机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待非法提供技术手段的商家也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够起到正面的遏制作用,维持运输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记者:不少消费者反映,他们向滴滴客服投诉之后,往往杳无音信、维权艰难,您认为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俊海:消费者投诉之后杳无音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看平台是否有仲裁协议,如果有的话,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调解未果,可以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现今正在大力提倡优化营商环境,但是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和优化消费环境对立起来,没有消费环境的优化,就没有营商环境的优化。因此,希望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网约车生态环境。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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