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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境外游线路 旅行社承担滞留损失

  旅行社擅自变更境外旅游线路,不巧遭遇台风,参加境外旅游的消费者被迫滞留海岛,因此额外产生不少的食宿和交通费,这些费用该由谁承担?7月6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这样一起境外旅游群体纠纷典型案例。

  1月30日,林女士等17位消费者与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2月8日至2月13日菲律宾6日旅行团。2月7日,即出团的前一天,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向旅游者发送一份PDF版《2月8日宿务薄荷6日游出团通知书》及截图,调整了原定行程的景点游玩时间顺序,但没有对行程变更进行提示。之后,旅行社又向消费者发送了行程安排截图,文字很小,依然没有对行程变更事宜予以提示。

  2月11日晚20时许,台风“三巴”对薄荷岛产生影响。2月12日薄荷岛停船,唯一的出岛交通中断,旅游者被迫滞留岛上,直到2月15日才返程。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认为旅行社应赔承担滞留期间产生的全部食宿费及交通费。

  福建省消委会对该起投诉进行了调查,旅行社承认其合同违约的事实,但对消费者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接受,理由是旅行社已经将行程变更内容通过微信通知消费者,且行程变更不影响旅游天数和游玩项目,滞留系台风原因,属不可抗力,额外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消费者分担,旅行社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福建省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该起纠纷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提交消委会律师团分析,同时致函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反映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经核算,双方认可滞留费用共计4.2万元,因票据缺失等原因,消费者实际获得3.2万余元补偿。

  消委会观点:

  福建省消委会认为,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起投诉中,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变更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而旅游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未经旅游者同意须调整旅游行程的情况,仅适用于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紧急事件。综上所述,林女士等消费者相应的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全部承担。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关票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维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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