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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出招应对“杀熟”搭售等套路

  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和服务,如果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且不能以默认打勾的方式推荐商品和服务,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不久前,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通过旅游APP购买机票后,发现最后扣款的数额比显示的数额要多。在仔细查看账单后,发现自己被“套路”了——没有看到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

  从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不难发现,张韬的经历并非个例,尽管这种行业的“潜规则”多次被舆论质疑,但仍然大行其道。

  对于这类情形,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表态说不。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是在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保护,通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的衔接,推动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值得肯定。

  禁止“二选一”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张韬发现,在草案三审稿的86个条款中,有34处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处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同时草案中还对电子合同、规范市场秩序、平台责任、数据信息保护、争议解决、促进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例如,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是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张韬指出,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商家相对较容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特性来限制消费者行使选择权,正因如此,消费者的选择权容易受到侵害。草案三审稿针对这一情形作出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针对商品搭售的问题,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刘俊海认为,草案三审稿针对商品搭售问题作出的规定,可能会让人误以为立法机关允许商品搭售,只不过需要以显著方式提醒警示消费者。事实上,商品搭售属于霸王条款,有悖契约精神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契约公平的基本要求,应该被禁止。

  对此,刘俊海建议,进一步对草案三审稿的上述规定进行完善,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和服务。如果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且不能以默认打勾的方式推荐商品和服务,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禁止“大数据杀熟”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几天前,张韬和另外两位律师一起出差,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使用同样的客户端查询同一航段的机票时发现,其中一人要比另外两人的价格贵一百多元。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同样的商品和服务,不同消费者在下单时支付的价格却不同。通常而言,老用户(甚至部分忠实用户)可能要比新用户支付更多的钱。这种行为,被称为“大数据杀熟”。

  张韬指出,“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涉嫌价格歧视,商家对消费者分门别类的做法,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如果不对这种现象作出禁止,随着大数据技术和其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家还会变出更多的赚取不当利益的“花样”。

  张韬认为,消费者在被“大数据杀熟”侵害权益后往往并不知情,当发现时,权益已经受到了比较严重的侵害。而且,消费者很难对这种个案进行举证和维权。

  对于这类“大数据杀熟”现象,三审稿明确予以禁止。

  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韬认为,三审稿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禁止,值得肯定,同时,这一相对开放的立法规定,还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类似问题也都作出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该规定在鼓励商家发挥好大数据作用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服务的同时,又不去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平台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了平衡。

  刘俊海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精准营销、精准广告有利有弊:商家针对消费者需求推送个性化信息,这会给消费者增加很多便利;但这种个性化推送的前提,是收集广大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又会给消费者带来隐私泄露的风险。

  “能否在实践中实现这个立法目的,目前还难以评估。我本人反对精准营销的模式,如果非得要做,那必须建立在让对方知情且同意的基础上,应保证定制权、选择权掌握在消费者手里,而不是商家一手决定。”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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