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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者“知假买假” 武汉中院依法驳回

  网购的“天然淡水珍珠项链”实为养殖珍珠,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屈某系“知假买假”,而商家已退款,不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驳回屈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7日,住在武汉的屈某在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网络旗舰店购买了3条“天然淡水珍珠项链”,总金额4944元,于当月30日签收。屈某根据网上辨别真假珍珠的方法,认为该项链是养殖淡水珍珠项链,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举报。海口市工商局做出了答复,责令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016年7月25日,屈某与客服沟通并办理了退货。此后,屈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三倍赔偿,共计1.4832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屈某在此次网购同时,还分别在诸暨市珍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诸暨市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诸暨市瑞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广州市优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商家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珍珠项链,一并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为商家用养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销售,属于恶意欺诈,要求商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合议,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海南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珠宝命名规则,构成虚假宣传。但是,屈某作为一名“知假买假”者,明知该企业的商品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仍然进行购买,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三倍的赔偿款项,其购买行为与欺诈无因果关系。屈某在短时间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其诉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屈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下一步,将在除食品、药品消费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逐步限制“知假买假”者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通过司法判例等形式,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陶歆 记者 吴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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