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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假还买并三倍索赔者 不受《消法》保护

  去年,屈某某明知“天然淡水珍珠项链”是人工养殖,还在同一时间段在网上多次购买,并以商家用养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销售、恶意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昨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屈某某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7日,屈某某在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的网络旗舰店购买了某款“天然淡水珍珠项链”三条,总额为4944元,并于当年3月30日签收该商品。

  该珍珠项链所属的旗舰店宣传照中标示商品属性为天然淡水珍珠项链。案涉商品小标签上记载:“淡水珍珠项链;DX19009E1/圆形/白色;9-10mm/40cm;RMB¥6,988.00”。

  屈某某根据网上辨别真假珍珠的方法,认为该商品为(养殖)淡水珍珠项链,并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举报,海口市工商局做出了答复并责令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16年7月25日,屈某某与客服沟通退货退款事宜,并办理了退货。

  随后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三倍赔偿共计14832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屈某某在2016年3月除了在本案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购买珍珠项链外,同一时间段内还分别在诸暨市珍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诸暨市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诸暨市瑞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广州市优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商家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珍珠项链。随后屈某某向法院一并提请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陶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基于该行为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经合议,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陶法官同时指出,本案原告屈某某并没有因该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

  屈某某作为一名“知假买假”者,明知该企业的商品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仍然进行购买,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三倍的赔偿款项,从主观方面来看,屈某某并没有因为该企业的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购买行为与欺诈无因果关系。

  同时,屈某某在短时间内在网购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武汉晚报 记者夏晶 通讯员陶歆 张利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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