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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元 方林富炒货案昨日宣判

  方林富不服结果 表示将继续上诉

  杭州人应该对方林富炒货店都不陌生。2016年年初,因为店铺里和装栗子的纸袋上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违反了新广告法,被罚20万元。方林富不服,将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罚款20万元为10万元。

  法院判决变更20万罚款为10万

  方林富不服将上诉

  西湖法院认为:方林富使用“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好吃的栗子”等宣传语,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但是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况且该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宣传的也都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

  所以方林富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因此,西湖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宣判后,方林富情绪有点激动,表示这个结果远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无法接受。与代理律师沟通后,他告诉记者:“我是不服判决的。如果罚款在1万元以内,我还能接受。所以,我会继续走法律程序,99.9%的可能是要上诉的。”

  方林福的代理律师是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李律师表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比例原则,但这个金额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后,也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继续上诉。

  而西湖区北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唐金良则表示,虽然广告法对这种情况是规定能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这个问题也是监管局在工作中的一大难点。至于上不上诉,唐金良说要跟局机关讨论以后,再决定。

  ■案件回顾

  方林富炒货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经营,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

  2015年11月初,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方林富炒货店在宣传时使用了“最”字,违反广告法。监管局的执法工作人员来到店里后发现,店铺墙上和装栗子的包装袋上确实印着“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等内容。

  2016年1月6日,方林富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

  2016年3月,方林富炒货店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辗转奔波半年,得到回应:维持原有处罚决定。

  之后,方林富将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2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6年11月3日,方林富炒货店诉两级市场监管局案开庭审理。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西法 记者 骆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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