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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未提被厂家召回 百万玛莎拉蒂该不该退

  汽车召回正在成为常态。不久前,在四川成都发生了一起因召回引发的汽车消费纠纷,引起了不小争议。

  事件回放

  一张召回通知致使12万定金没了

  郭先生是宁夏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27日,他在成都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中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玛莎拉蒂levante。随后,他支付了12万元定金,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2017年6月30日提车。

  同年5月5日,郭先生突然收到了玛莎拉蒂(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来的召回通知,称“因为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调解混合气过浓,使得燃烧不完全,可能会引起发动机转速过低,上述缺陷可能会导致变速器进入空挡,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发动机熄火”。

  该召回通知强调执行召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玛莎拉蒂将为您的车辆免费进行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的升级,以消除前述缺陷。收到此信息,请立即将您的车辆送至任何一家玛莎拉蒂授权维修服务中心,该项维修将立即免费执行。”

  车辆发动机存在缺陷,当然要4S店解释清楚到底怎么回事。收到信后,郭先生就电话通知了4S店销售人员,可3个月过去了,郭先生也没得到一个靠谱的说法。“在这期间,我跟4S店商量能不能更换一个车型,或者退定金,一直都没有沟通下来。”郭先生告诉记者。

  2017年9月14日,郭先生突然收到4S店销售人员微信通知:“按照约定,现在您定的车辆释放,定金不退了。”销售人员告诉郭先生,“车辆释放”的意思就是拿出去卖了,现在定金也不能退给郭先生了。

  原来,4S店认为,郭先生没有在《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期间提车,也没有在以后多次商定的期间提车,违约在先。按照合同约定,郭先生的12万元预付款抵作违约金,不再退还。

  4月26日,4S店就此事回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称,郭先生收到的车辆召回信件不是他们发出的信件,4S店对此并不知情。郭先生没有依据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和8月2日前提车,并未向4S店提及车辆召回理由。同年8月29日,郭先生与4S店协商付款提车问题时,提及车辆召回问题,但并未达成免责解约协议,而是与4S店再次达成共识为:于2017年9月10日付款提车。

  4S店还称,该车被召回原因为生产厂家针对发动机控制模块做的软件升级。信函中的《有关车辆安全性重要警示函》内容,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车辆可能会出现的相关情况。召回前,该车并非存在上述情况。通过此次召回升级后,车辆的使用性能及行驶安全将会更加完善。因此,该车不是质量缺陷被依法强制召回,而是生产商对用户负责,加强“防火墙”保护措施的自觉行为。4S店认为,证明车辆召回不是郭先生解约免责的理由。

  随后,记者致电玛莎拉蒂客服中心,编号为34812的客服人员向记者确认郭先生收到的召回函的真实性。对方称,应原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对玛莎拉蒂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15日生产的221辆车执行召回程序,郭先生的车辆在召回的范围之内。

  该客服人员还告诉记者,在发布公告时候,为了保证车主安全,玛莎拉蒂首先会通过挂号信形式优先通知车主,再将通知下发给全国各地经销商。因此,经销商收到召回通知的时间可能会晚于车主。

  根据《汽车销售合同》显示,如果郭先生违约,4S店可以将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同时规定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不承担责任。那召回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呢?合同该不该继续履行?郭先生的定金能不能退呢?

  法律圆桌

  正方

  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桂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郭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购了玛莎拉蒂levante,后接到通知所订购汽车的发动机存在安全隐患,可见,郭先生购车是基于对世界名车品牌的信任,未料到订购的该款玛莎拉蒂发动机会存在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当属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撤销权行使时效期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郭先生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委主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要求退回已付定金12万元。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连超

  支付定金订购车辆,从法律的所有权属来看,交易并没有完成,这辆车并不属于消费者,只有完成了车辆交接,这辆车才属于消费者。一般认为,发动机存在缺陷普遍认为是车辆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等待车辆交接的过程中,出现了厂家因为发动机安全问题对车辆进行召回,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是一体的,消费者可以以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问题拒绝购买,要求4S店退还定金。

  四川省消委会家用汽车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应鹏

  因为发动机存在缺陷,厂家通知召回,按照国家有关召回制度,说明这款车属于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有缺陷的产品不许销售。根据“三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主张退车或者换车的权利。也可以按照《合同法》处理,因为合同约定,消费者购买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完好的、没有任何缺陷或瑕疵的车辆。既然车辆存在瑕疵,4S店就违反了合同,违约在先,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如果时间拖久了,不退定金,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利息。

  资阳市消委会秘书长 杨文清

  《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表明,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型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在提车前厂商已发布召回信息,消费者知晓后,可以认为该款车型属于缺陷产品,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车。

  反方

  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阙雯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郭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4S店销售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即车辆发动机存在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并非产品一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该纠纷所涉车辆在出厂后因缺陷被召回,但在玛莎拉蒂厂家完成召回修复工作且无其他质量及缺陷问题后,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游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双方协议解除;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约定双方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召回可以解除合同,那合同不可解除;三是法定解除。召回不是不可逆的,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因素,因此该纠纷均不属于这三种情形,购车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该提车提车,该付尾款付尾款,否则视为违约。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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