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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家汽车4S店微信传播商业诋毁信息被罚10万元

  南充市高坪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了扩大4s店销售份额,通过微信公众号发送推文,对众多其他汽车品牌进行商业诋毁。日前,高坪区工商和质监局责令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删除含有诋毁内容的推文,消除不良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在南充市高坪区核准登记,主要从事海马品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去年4月10日该公司成功申请微信公众号“南充**海马4S店”,用于汽车销售宣传推广。今年1月18日,该微信公众号表推文,在推文中出现本田、现代、福特、雪佛兰、斯柯达、丰田、别克、大众轿车品牌及标识,并以第三人口吻称不要购买这8个品牌轿车,原因为日系车车皮薄不安全、美系车太费油、韩系车太LOW、德系车做工粗糙。同时在推文中还出现某汽车图片,称购买后要笑掉大牙。推文最后以第三人口吻称看上了2018款海马,准备参加线下团购会入手购买海马汽车。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推文涉及本田、现代等汽车相关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由第三人传于平台共享池,该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从共享池下载制作推文发表。在调查过程中,该汽车销售公司主动删除了上述推文,并采取措施消除推文发表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规定,当事人未经核实传播涉及竞争对手经销商品信息,已构成传播虚假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高坪区工商和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执法人员表示,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和发展,经营者通过申请微信公众号展示经营者相关信息,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营销方式。舆论信息内容复杂、传播迅速且影响范围广泛,因此经营者在传播网上信息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立场,禁止一切形式的编造和误导。

  来源:四川省工商局 作者: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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