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收入来源,理论上应以投保人的咨询费和顾问费为主。
但在中国市场,保险消费者支付经纪人佣金的意愿较低,以至于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中,从保险公司收取的佣金占比不小。而一旦保险经纪人主要靠从保险公司收取佣金来生存,与监管办法中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很容易产生不一致的地方。
新规强调了经纪人应从投保人利益出发的立场。比如,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主要依据。
“这一条对现有业务模式冲击较大。现在不少经纪公司都是根据保费、保单件数计酬的,其实是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为其推销产品,和代理公司并没有太大差异。按照经纪人的定义,应该是站在投保人利益上。”中保联科技创始人曹景敏对记者说。
另外,经纪人对客户具有告知义务,新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向客户告知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险企收取佣金。
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口径未变
当前炙手可热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都是通过中介牌照实现的,中介监管新规是否会延续2015年的精神,允许符合要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跨界经营,颇受业内关注。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针对互联网业务的表述是,“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此条之外,并无其他新增要求。
目前,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规定是2015年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对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的表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该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保险中介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看销售产品所属的保险公司是否在该地有业务资格,不得超出范围经营。
新规重申了现行管理办法,给业界吃了定心丸。不过,上述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施行期限为3年,意味着今年9月30日即将到期。业界人士估计,保监会将根据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环境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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