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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病症连哄带骗 广东消委会点评老年消费潜规则

  老年消费成为消费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商家经营环节藏匿着诸多“潜规则”, 广东省消委会发动各级消委会和维权志愿者调查、征集、推荐,最终评选出了“侵害老年人十大消费潜规则”,并点评了典型案例。

  ●夸大病症诱使老人花巨款

  案例:82岁高龄的吴先生,几年前做了脑部手术。2015年12月,深圳中生华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多次以恐吓性的方式向吴先生推销产品:“脑室闭合不全、脑瘫痪、脑休克,脑部动脉血管出现破裂,不预防就是脑死亡、脑痴呆。医院治不好,我们能治好。”在对方的连哄带骗之下,老人购买了该公司的姬松茸压片糖果55瓶,共计金额24.5万元。2016年初,吴先生在医院做了全身复查,主治医生告诉他不用食用任何保健品。吴先生多次要求退还保健品费用皆无果。深圳市消委会初步判断该案涉嫌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当做保健品高价卖给老人。通过调解,经营者退还吴先生20万元保健品费用。

  点评:推销人员以夸大病症的方式恐吓吴先生,致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购买了该公司产品,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深圳中生华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该老人出售药品时,产品说明明显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而且不符合保健品的国家标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从市场监管层面,该公司以食品冒充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从刑法层面,该公司虚构病症后果,致使老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不按照国家监管要求生产、销售保健产品、以食品冒充保健品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健康讲座兜售保健品

  案例:2016年5月27日,广东怀集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以“一个月内绝对见效”“无效退款”等宣传和现场派发小礼品诱导其花1999元购买了一台电疗按摩器。在使用一个月后并没有疗效,退款时却遭到拒绝。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并现场对消费者进行了道歉。

  点评:商家以“健康讲座”和“义诊”的名义,误导老人产生“身体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错觉,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请求商家予以赔偿。

  此外,《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案例中该商家以“一个月内绝对见效”等字眼销售保健医疗器材,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爱国”“感恩”花样迭出

  案例:某机构以“献爱心”为名义组织老年人参加“感恩讲座”,宣称要回馈社会上的老年人,在举办的过程中不断向老年人赠送各种礼品,但“醉翁之意不在酒”,实际上是借机收取参与老人的“爱心钱”,虽假意承诺当天会把钱返还给老人,但现场主持人通过煽情的语言和不断赠送礼品,转移老年人的注意力,逐渐忘记退款事宜,最终骗走大笔“爱心钱”。

  点评:以“献爱心”为名组织老年人参加“感恩讲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人“爱心钱”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受欺诈老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并要求返还钱款。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机构还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收益理财秒变借款

  案例: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免费听讲座送礼品”形式邀请多位老人参加了理财讲座。宣传其理财产品高利息、低风险。消费者王女士只是听工作人员介绍,签字时并没有看合同,回家后才发现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经营者无法还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王女士认为该公司是非法集资,但有自己签字的书面借款合同,难以证明此公司的违法行为。

  点评:投资公司引导王女士购买其“理财产品”,实际上属于借款合同,而王女士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该借款合同,王女士有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或一百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合同。此外,该公司宣传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并不存在,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在刑法上还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低价游兼卖三无产品

  案例:消费者崔女士反映,其于2016年3月10日在旅游团带领下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十字门华发新天地A2栋吉蚨祥床品展示厅,购买了两套四件套、一个抱枕、三件蚕丝被总金额6400元,所购商品以快递形式邮寄。收货后,崔女士发现产品没有任何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合格证等信息,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款。湾仔工商所接到申诉转办单后,经反复协调,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点评:旅行社用“团购价”“低价团”“优惠团”等宣传低价旅行,旅途中强迫或诱导老年人购买各种价高质低的商品,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在刑法上还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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