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老谭在民营医院镶了“金钯烤瓷牙”,之后将金牙送去检测,发现它们并不含金的成分。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医院惩罚性赔偿老谭4万余元。
消费者老谭在一家民营医院处安装“金钯烤瓷牙”,上牙安装14颗,下牙安装9颗,共计23颗。其中前牙8颗,每颗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后牙共15颗,每颗价格为2000元。不久后,老谭觉得安装的牙齿不适,将其中4颗下牙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送检的4颗牙齿均不含金。
当时安装的9颗下牙中,2颗属于前牙,7颗为后牙,均由牙齿生产商上远公司根据同一标准生产。老谭认为,医院为老谭安装的9颗下牙均不含“金”,已构成欺诈,要求医院退还老谭为9颗义齿支付的费用1.8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万元。
医院表示,在收取费用时,已经将该9颗牙齿给予老谭折扣,仅收取14080元。医院经与牙齿生产商上远公司沟通,上远公司表示老谭所安装的“金钯烤瓷牙”系根据该公司“金瓷-8”标准生产,确实不含有“金”的成分。
医院认为,对老谭实施欺骗的是上远公司而不是医院,老谭应向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所以不同意老谭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老谭确认其为主张的9颗义齿实际支付的费用为14080元,并依此变更诉讼请求。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老谭在医院处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如实告知老谭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现医院告知老谭为其安装的义齿为“金钯烤瓷牙”,实际在该义齿中却不含有金的成分,显然存在欺诈行为。
老谭据此要求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具体金额应当以老谭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医院认为老谭应向义齿的提供者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院应赔偿老谭4224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 (陆依婷 记者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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