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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收“出境游押金”应推而广之

  北京市旅游委近日下发《关于全面禁止旅行社收取出境游押金的通知》,要求在北京全市范围内,旅行社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同时要求各旅行社开展对出境游押金的全面自查。(中国消费网11月10日报道)

  游客在报名参加出境旅游时,常常被旅行社要求缴纳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虽然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早已成为旅游业的一项不成文“行规”,但其收取的正当性一直以来都备受质疑、争议不断。

  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缺乏正当性。众所周知,收取类似“出境游保证金”,原本是国家对相关旅游企业的一项管理要求,目的在于督促这些涉外旅游企业切实履行好企业责任,管理好出境游客秩序。但实际上,长期以来绝大部分涉外旅游企业却转而向游客收取此费用,这难免有推卸责任、转嫁义务的嫌疑。

  按照旅行社的说法,他们向涉外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是为了督促游客自觉遵守境外游的规定,不随意滞留境外等。但“出境游保证金”应该是临时的专项资金,游客出境时收取,游客按照规定从境外游玩回来后,这笔费用就应该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回。但遗憾的是,这笔资金容易被涉外旅游企业私自挪用,难以及时退回,或根本退不回来,完全失去了收取这一项目费用的初衷和作用。

  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有违法嫌疑。虽然目前国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此项收费,但按照价格法等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此可见,对于具有市场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即便相关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和收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自由,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合法合理、明码标价、服务范围内的收费。

  具体到涉外旅行社的出境游项目,其提供的是出境旅游服务,所以可以收取出境旅游服务费用,但对于相关线路费用以及可能涉及的服务等重要信息必须事先明码标价,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出境游保证金”显然在境外旅游服务内容之外,相关旅行社即便是事先进行了明示或写进了合同,也是违法和无效的,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北京市旅游委发文明确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这一收费,是对长期以来这一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纠偏和改正,是对涉外旅游服务收费秩序的净化,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这是有担当与责任的积极智慧之举,是尊重和构建法治社会的切实举动与体现。期待此举能够在全国各地推而广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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