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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美瞳”被判非法经营罪

  说不定有一天,某个朋友突然宣布“我要在朋友圈里卖东西啦”。于是,猝不及防,各种产品广告就攻陷了你的朋友圈。无需店铺、时间自由、收益可观,这些诱惑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微商队伍的日益壮大,经营范围也从普通的日用品、零食扩展到了保健品、保健器械等,似乎没有微商卖不了的商品。但是,微商真的什么都可以卖吗?答案是否定的。最近,就有微商因违规售卖美瞳吃上了官司。

  盛美娜是江西南昌的一名网店店主,2015年,她开始在自己的网店出售“美瞳”,先是从一家名为“海外代购超市”的淘宝网店购进产品,再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发布商品信息,并留下淘宝、微信店铺信息对外销售。经过审计鉴定,截至2016年7月,盛美娜售卖“美瞳”的销售额就达到71384.60元,获利10350元。

  2017年1月,网店店主盛美娜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盛美娜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非法售卖美瞳所得的10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美瞳可以让佩戴者的眼睛看起来更有神采,彩色美瞳还能改变眼睛的颜色,成为不少年轻人彰显个性的选择。但很少有人注意到,美瞳还有一个名称叫作“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强生公司较早开发生产这种隐形眼镜并进入国内市场,注册商标为“美瞳”,由于非常形象地突出了“美容镜片”的特点,“美瞳”也就渐渐成为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俗称。

  在我国,“美瞳”因直接接触角膜,按照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此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厂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017年5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笔者调查发现,网络上依然有不少个人销售美瞳和招收美瞳销售代理的信息,一些热门微博的评论里也不乏美瞳微商的广告。笔者通过QQ联系上一个招收代理的商家,对方告知,需要付300元加盟费即可加盟。被问到产品和公司名称时,对方表示,他们并不是公司,但代理有100多个品牌。当笔者询问是否有相关许可证时,得到的回答是“我有证,但是你做我的代理,你也是没有证的啊,证要去自己办的”,并拒绝提供自己的许可证,称这是内部问题没法回答。

  早在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曾两度发布了《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选购与使用提示》,提醒消费者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切勿贪图价格便宜从非正规商家或网络商铺上购买未经注册的产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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