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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转基因”躲猫猫 物美妥妥地赔万元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遇到未标注“转基因食品”,能否获得法律上的赔偿支持?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典型案例,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关注。

  事情的起因是消费者吴先生在物美超市购买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麦圈,单价42.8元,共计1027.2元。商品外包装上有英文标注:“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产用转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标签中,该内容并未标注。吴先生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获悉,一审法院认为,吴文远从物美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物美公司向吴文远交付涉案产品并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未标注“转基因食品”是否构成违法。

  法院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是在这起案例中,物美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中文标签中未就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们再看《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不能索要十倍赔偿?

  由于存在争议,此前,这种情况都以调解结案。今年1月,《中国消费者报》也曾报道过一起食用油未显著标示“转基因” 厂家吃官司的案例。湖北省荆州市消费者张女士团购回600瓶食用调和油,发现上面标有“转基因”字样。经查询相关法律条款后,张女士认为生产厂家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厂家违反规定有欺骗消费者之嫌,遂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及超市共同全额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十倍赔偿23.9万余元。日前,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调解,厂家全额退还张女士货款,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万元。

  这次与以往不同。石景山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判决:涉案产品原外包装用英文明确标示含转基因食品,物美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对此做中文标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消费者吴文远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物美超市方面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了解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含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示,而且标示应当显著,易于识别,否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件到此有了结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物美超市的上诉,维持原判。物美公司赔偿吴文远一万零二百七十二元。

  记者发现,在网络上,不少消费者对案件十分关注。一些网友还对此发表了观点:

  来源:消费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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