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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刷2万余元向银行索赔不成 只因他点击不明链接使手机中毒

  银行卡被盗刷2万余元,起诉银行索赔,刘先生却输了官司。原来,他在被盗刷前,点击了不明链接,导致手机中毒,又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只得自行承担了损失。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本案。

  2016年9月3日,手机收到违章查询的短信,刘先生点击链接关注了相关微信公众号,使用了2、3次用于查询违章情况。没想到当天,借记卡账户快捷支付44次消费了25002元,另一张卡则支付2次消费了946元。

  9月5日上午,刘先生接到银行的电话提醒,说是交易情况有点异常,询问是否本人使用。刘先生通过ATM机查询,发现卡上的钱被转走了。他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儿子帮忙查看手机说是中毒了,中毒的木马名称为违章查询。儿子用手机杀毒软件进行杀毒。

  刘先生报了警,并将银行告上滨湖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被盗刷的钱款本息。刘先生认为不曾委托他人取款或泄漏账户信息给他人,且银行卡从未离身,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银行未履行客户储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表示,盗刷都是通过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进行的网上交易,不需要实体卡。银行审核了交易账号、客户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将账户变动信息发送至刘先生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上,且部分取款交易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才能完成。银行发送了交易验证码,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跟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刘先生账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刘先生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义务。本案为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网上无卡交易中,消费者是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或消费。银行卡号、密码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控制。刘先生曾点击过不明链接,不排除自身原因导致信息资料泄露引发盗刷。银行在交易发生期间向刘先生发送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交易码等,所以在涉案交易中并无过错。也就是说,无法证明银行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或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刘先生索赔依据不足,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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