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8月11日发布通告显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不合格。相关企业被要求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批次产品召回进行整改。
根据通告,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分别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原太原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160102的葡萄糖酸钙片、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82721的沉香化滞丸、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05604的沉香化滞丸。检验显示,上述三批次药品的不合格项目分别为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溶散时限。
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例显示,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被处以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北京商报讯 (记者 吴文治 实习记者 徐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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