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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搬迁,消费者能否退卡

  今年3月,刘女士居住的某小区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并推出各类优惠活动。考虑到健身房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等因素,刘女士购买了价值3999元的两年健身卡用于瑜伽和游泳。然而就在4月,刘女士在健身房内看到了一张公告,该公告表明因健身房与某公司合作,将更换新名字,并在8月底左右搬迁至新场地。虽然该公告中说明了会员手中持有的旧卡仍可以在新场地使用,更能在不加钱的情况下享受更好的环境和设备。但是,刘女士选择该健身房的主要原因就是离家较近,步行即可到达。而如今健身房搬迁,她需要开车20分钟才能到达,不仅不方便,而且新场地没有泳池,于是,刘女士决定退卡。但健身房拒绝为刘女士办理退卡,他们认为健身房开具给刘女士的收据上写明了“此卡售出,不退不换”,且会员卡的背面也写明了同样的内容,不能办理退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健身房在收据以及会员卡上注明的“此卡售出,不退不换”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健身房拒绝为刘女士办理退卡手续的依据。

  而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本案中,健身房更换了经营地址且不再提供泳池这一设施,未能按照与刘女士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刘女士有权要求办理退卡,退还健身会员卡中的余额。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关于预付式消费,规定了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的条件、最高限额、经营者的禁止行为以及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后的处理。如果消费者办理了不受消费次数限制的记名的年卡或季卡,由于搬家或者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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