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之声:消费者唐女士提到一个细节,她说当时参与活动时,商家称全北京只有14个名额,也就是只有14个人能获得全额返现,但是现在维权人数却已经多达数百人。两位北京新中源陶瓷公司的做法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涉嫌欺诈消费?
邵桐:“我认为不见得。根据现在的调查情况来看,商家所承诺是全北京只有14个名额,而真正接受这种所谓全额返利的消费者却达到了几百名,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商家根本不是以销售为真实目的,其实他存在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的主观意图。因此我认为这已经不简简单单是民事上的消费欺诈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经济之声:商家的促销活动终成骗局,大部分消费者现在是钱货两空,如何能够追回钱款?
赵占领:“作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他要维权确实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他如果通过民事途径去索要这笔欠款的话,不清楚这个公司到底他还有没有钱,如果账上的资金已经被转走了,即使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去起诉,最后拿到了胜诉判决也很难去执行,而且这个过程也非常长。
我们建议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方法,也是最有效果的方法,就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能立案之,先把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控制起来,把相关的账户冻结,这样的话后续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经济之声:记者发现,这家公司从成立到2016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每年都会变更一次,而且此前这个公司还是官司缠身。这些细节对于消费者的维权会不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
赵占领:“首先,股东的变更应该说不影响。因为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在出资之后只是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不一样,虽然他在今年5月份进行过一次变更,但是他仍然要为之前的行为负责任。像今天的案例中,他的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不仅这家公司要承担刑事责任,他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他事后再做相应的变更,并不影响,而是由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济之声:有消费者贷款买砖,当时北京新中源公司承诺负责偿还,现在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消费者担心,不按时还款,个人信用评价会被降低。贷款偿还该怎么解决?
邵桐:“我看了一下消费者发来的合同,合同当中确实有一个约定,就是由商家来承担消费者贷款的利息,但是没说本金。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当中约定的是消费者偿还本金,而相应的利息部分是由商家来承担。从这个约定来看,首先如果商家还要承担消费者的不管是本金及利息,还是只是利息,他都会产生一个经营成本上的多余的支出项目,我们就可以看出他这种经营行为基本上没有盈利的可能性,那么这种没有盈利可能性的促销活动是否是真实的,我觉得明眼人一看就能知道。
另外,关于消费者向银行贷款,他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商家是否要对消费者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一般保证责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如果消费者在事件发生后不还款的话,也是银行直接追究消费者的还款还贷责任,而商家在与银行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商家也无须直接向银行承担任何责任。”
经济之声:广东新中源公司发布律师声明,撇清了和北京新中源公司的关系,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都认为两家公司不可能不存在任何关系,认为品牌所有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赵占领:“广东新中源公司的说法是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广东公司也不是北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我们看工商登记信息,确实北京新中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跟广东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里边不排除可能有其他的关系,比如说通过协议或者其他的方式,实际由广东新中源公司来控制北京公司。
第二,如果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北京新中源公司已经经营好几年了,一直在使用新中源这个品牌,和广东公司的企业字号和品牌也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广东新中源公司不可能不采取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阻止北京公司使用这个品牌。所以两者之间有可能存在一种关系,就是说广东公司授权北京公司使用他的商标,而且根据记者采访了解到相关内容,广东公司也可能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北京公司一定的支持。
所以,这两家公司可能没有直接的股权上的关系,但是可能会存在其他的协议关系,包括商标授权的关系。在这些方面,如果行政立案之后去调查,广东公司也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来还原事实的真相。”
经济之声:广东的新中源公司和北京的新中源公司之间似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在这个大前提下,消费者或者北京新中源公司的员工,去找广东新中源公司寻求支持、帮助,甚至要求赔偿有没有可能性?
赵占领:“这个很难的,因为即使广东公司和北京公司有这种协议关系,或者他们是授权许可使用的关系,这两个公司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跟投资者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是北京新中源公司,所以这些消费者或者北京新中源公司员工的损失,只能找北京公司来赔偿。”
经济之声:在这个复杂的事件中,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主体,就是北京新中源陶瓷店所在的十里河闽龙陶瓷市场。这个陶瓷市场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邵桐:“对于这个市场的行为,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与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在北京新中源公司承租店面的过程中,我估计他已经向市场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如果尽到了审查的义务,那么对于消费者与北京新中源公司之间的纠纷,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经济之声:各种促销活动随处可见,消费者参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才能有效避开陷阱和降低风险?
赵占领:“消费者如果要参加这种促销活动,首先要认准这个品牌是不是知名品牌。同时消费者需要进行核实、确认一下,看这个品牌到底是真品牌还是假品牌。
第二点,对于具体的促销方式,消费者也应该谨慎对待,不能一味的贪图便宜。特别是像这种全额返现的,消费者应该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一旦遇到本案这种情况,损失就很难挽回。
因此,消费者在参加促销活动的时候,一个是从主体上要尽可能选择比较可靠的主体;另外从促销方式的选择上来讲,一定要选择风险比较小的促销方式。”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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