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和认证欺诈等10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做了明确界定。
该办法指出,如果宣传信息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用语等6类欺诈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在处以上述罚款的同时,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再次进行处罚。
此外,针对在食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该办法明确指出,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处罚,例如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责任人还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北京商报讯(记者 徐慧 郭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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