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上旬,徐某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虚构事实高息揽存,诱骗俞某前往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之后,俞某将2091万元存入账户,当天徐某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账户内资金取走。案发后,徐某、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刑。
俞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后,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诈骗,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之后,判令银行返还俞某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上述张玲音骗取受害人胡某3000万元一案中,胡某曾将涉案的招商银行宁波百丈支行告上法庭,索取赔偿。该案一审胡某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胡某一案,曾有多名法学专家组织了论证会,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
专家认为,在为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合同所要求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包括没有尽到与大额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审查义务,没有对储户胡某进行基本的询问。此外,银行对第三人“代理”转账行为的事实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且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记者翻阅案卷了解到,该案中,胡某曾三次办理过打印对账单业务,均没有输入密码,之后转至招商银行百丈支行办理打印对账单及转账业务。在此过程中,3000万元被转出。
法院认定,胡某对打印对账单无需输入密码应当知晓,转账系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源于法律对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规定并不完善。不少人士多次呼吁,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银行卡盗刷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理顺和区分银行与客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利保障处于混沌状态中。”
《法制日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共2页 上一页 [1] [2]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推出个人客户结汇点差优惠活动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融资租赁业务累计投放量破百亿 招商银行储户巨款不翼而飞 曝银行业务流程短板 招商地产招商银行停牌 引地产业务整合猜想 万达院线与招商银行信用卡达成合作 互设APP入口 搜索更多: 招商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