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您所在的位置:红商网 >> 热门资讯频道 >> 正文
微信购物该不该受新消法保护

  在“朋友圈”出售商品愈发常见,消费纠纷随之增多。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

  福建省消委会在4月曾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对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军表示,在微信购物过程中,销售一方区别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这可能是导致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新消法保护的争议原由。根据新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但对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法律条文中并未给出明确解释。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田军表示,微信购物是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虽系熟人间营销,门槛低、成本低、操作便捷,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则,应当适用于新消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表示,在微信购物过程中,销售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从事大量商品销售的行为,就此来看应属于经营者范畴。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田军表示,区别于个体工商户、企业拥有工商行政部门发布的营业执照,通过微信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者没有相关的资质要求,监管起来难度较大。据了解,新消法征求意见稿已于7月完成征集意见。北京商报记者 吴文治 陈克远

便宜是用户微信购物主因

京东微信购物业务稳健增长 以创新探路社交电商

天虹百货转型:力推微信购物 涉足便利店

天虹百货转型突围术:力推微信购物 涉足便利店

联手腾讯试水微信购物 王府井百货否认利好泄露

搜索更多: 微信购物

东治书院2023级国学综合班学费全免!
『独贾参考』:独特视角,洞悉商业世相。
【耕菑草堂】巴山杂花土蜂蜜,爱家人,送亲友,助养生
解惑 | “格物致知”的“格”到底是什么意思?
❤❤❤【拙话】儒学之流变❤❤❤
易经 | 艮卦究竟在讲什么?兼斥《翦商》之荒谬
大风水,小风水,风水人
❤❤❤人的一生拜一位好老师太重要了❤❤❤
如何学习易经,才不踏入误区
成功一定有道,跟着成功的人,学习成功之道。
关注『书仙笙』:结茅深山读仙经,擅闯人间迷烟火。
研究报告、榜单收录、高管收录、品牌收录、企业通稿、行业会务
★★★你有买点,我有流量,势必点石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