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名称:韩束晒美白
发布主体: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使皮肤越晒越白。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10万元。
广告名称:国美在线
发布主体: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4年9月至今年3月,当事人自营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在网页上展示产品的性能数据、检测报告截图和产品评价栏目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原始检测报告中的几项数据进行篡改,以此提升产品性能指标,截图数据与真实测试数据不符;当事人还与供货商联合,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产生虚假销售数据和买家好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万元。
广告名称:巨商智能科技
发布主体: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起,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并在杂志上投放广告,宣称“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先后引进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作为曾经在保健品领域叱咤风云的巨人国际,选择在这一时机高调进入净水行业,具有划时代的领先意义”等内容。经查,所谓“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当事人股东之一于2015年4月托人代办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没有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从未生产过任何产品;当事人的净水服务相关设备系从其他渠道购买,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生产过任何产品,也未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上述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35万元。 广告名称:莜爱网络科技
发布主体:上海莜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9月,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所做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应有适用范围“亚洲”和有效期限“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应有有效期限“2014年第二季度”。当事人未在广告中明确表示上述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万元。(来源:中国工商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上海韩束化妆品虚假广告宣传被罚110万元 微盟高调宣布合作出乌龙 韩束老大力挺自有平台 入驻微盟罗生门折射韩束内部纠纷 搜索更多: 韩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