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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保监罚〔2011〕34号  
  受处罚单位:江苏泰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盐城市世纪大道12号209室  
  主要负责人:邢必强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09年至2011年监管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601998)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内容转自:金融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