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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更新呈现动态演进状态,深规院助力城市更新发展

  我国城市更新的治理模式随经济社会的变迁呈现不断演进的特征,下面就从城市更新所经历的四个阶段,以及我国城市更新中治理困境与挑战等方面探析我国城市更新中治理演进的逻辑,阐述城市更新的本质和内涵。

  第一阶段1949-1989,政府主导下一元治理的城市更新:这一阶段的治理特征为政府主导的一元治理模式,城市更新治理机制还不成熟,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大多是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政令安排推动改造工作,忽视了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产权保护观念淡薄。建设项目存在配套不全、破坏历史文化环境等问题。

  第二阶段1990-2009,政企合作下二元治理的城市更新:主要采用政企合作下的二元治理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与“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两大类型。然而政府和开发商也存在结成“行政权力与资本的利益增长联盟”趋势,缺少对权利主体和公共利益的保障。项目建设存在减少或拖延配套设施建设、过度追求提高容积率等问题。

  第三阶段2010-2019,三方协商下多元治理的城市更新:这一阶段的城市更新治理目标主要是应对土地资源紧张、用地低效、棚户区老旧、生态破坏等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高效发展。然而城市更新多元参与机制尚未明确,部分政策仍存在定义模糊、操作性低等问题,自下而上的多元协商机制仍处在“非正式”探索阶段,未形成正式的制度框架。重视经济利益平衡,忽视了文化、社会、生态等多元发展目标,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足。

  第四阶段2020年至今多方协同下多元共治的城市更新:这一阶段我国的城市更新开始越发关注城市内涵发展,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着重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活力的提升,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和谐与公平等多方面发展目标的关注。

  纵观我国城市更新70多年的城市治理历程,经历了政府一元主导到多元共治的过程,继续走向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城市更新。在多年的城市更新历程中,我国城市更新总结了诸多经验,也暴露了治理困境与挑战。

  首先,系统化的城市更新治理体系还未形成,一方面,国家层面缺乏顶层立法保障和指导方针;另一方面地方层面缺乏城市更新规划体系与制度构建。此外,精细化的城市更新治理机制亟待完善,多元化的城市更新利益平衡机制仍不健全。

  在我国城市更新发展,有一批规划设计单位贡献出了重要力量,以深规院来说,它对深圳城市更新乃至全国范围的城市更新,均做出了重要贡献。据悉,深规院近年来完成了《深圳华强北上步片区城市更新规划》、《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大街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威啤酒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车公庙城市更新统筹规划》等众多城市更新相关项目,为打造“宜居”深圳,营造更有更有吸引力的城市生活奉献规划设计力量。

  新时代新发展,我国的城市更新在不断发展和前进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面临着新困境和挑战。未来,需要从政策制度、规划技术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创新城市更新的治理机制,从而实现我国城市更新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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